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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将获救助
 

  河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11月5日,河北省新闻办召开了河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提到我省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截至2020年9月底全省城乡低保人数达到179.6万人、城乡特困人数达到26.7万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84.05万人,占比达到36.6%。该《措施》的出台完善了我省社会救助制度。

 

  形成“物质+服务”的创新救助方式

 

  我省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我省将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

 

  我省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完善特困救助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我省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主动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报告。

 

  我省将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直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我省将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规定的提供生活补助,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到校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根据实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实物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救助。对符合标准的住房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重点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不少于3次的工作岗位推荐。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我省将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河北省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开展司法救助,加强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对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授助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严重疾病患者实行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服务。对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开展取暖救助。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开展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探索向低收入家庭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我省将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以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为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帮扶攻策,为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加强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 (记者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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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将获救助
 

  河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11月5日,河北省新闻办召开了河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提到我省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截至2020年9月底全省城乡低保人数达到179.6万人、城乡特困人数达到26.7万人。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84.05万人,占比达到36.6%。该《措施》的出台完善了我省社会救助制度。

 

  形成“物质+服务”的创新救助方式

 

  我省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我省将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

 

  我省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完善特困救助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我省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主动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报告。

 

  我省将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直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我省将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规定的提供生活补助,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到校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根据实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实物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救助。对符合标准的住房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重点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不少于3次的工作岗位推荐。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我省将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河北省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开展司法救助,加强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对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授助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严重疾病患者实行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服务。对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开展取暖救助。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开展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探索向低收入家庭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我省将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以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为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帮扶攻策,为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加强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 (记者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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