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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8月20日,石家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67条。修订过程中,共修改51条,并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10条。修订后的《条例》彰显了公园城市建设理念,规范了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强调了永久性绿地保护,解决了绿地率和绿地养护管理问题,突出了园林部门在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中的作用,填补了上位法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空白,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35%;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新建工业企业、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物流及仓储等不得低于20%;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65%,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或被罚款

禁止擅自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3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公益性市政项目必要的通风设施可以设在城市绿地内,其设计风格应当与城市绿地整体景观相协调;其他项目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如果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最高罚款五百元

城市绿地内,如果有人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野餐烧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采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园林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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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8月20日,石家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67条。修订过程中,共修改51条,并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10条。修订后的《条例》彰显了公园城市建设理念,规范了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强调了永久性绿地保护,解决了绿地率和绿地养护管理问题,突出了园林部门在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中的作用,填补了上位法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空白,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35%;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新建工业企业、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物流及仓储等不得低于20%;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65%,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或被罚款

禁止擅自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3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公益性市政项目必要的通风设施可以设在城市绿地内,其设计风格应当与城市绿地整体景观相协调;其他项目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如果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最高罚款五百元

城市绿地内,如果有人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野餐烧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采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园林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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